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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庸政懒政,顶风违纪,查你没商量!

时间:2016-03-17   

有权不可任性,有责不可懈怠。
近日,我省多地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懒政、违纪问题,并对违纪者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信阳:通报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近日,信阳市纪委通报了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分别是:
 
息县一高违规发放加班补助问题
息县一高在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为16人发放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班补助费5020元。息县纪委已给予息县一高校长王群党内警告处分,将违规发放的5020元加班补助费收缴财政。
 
淮滨县新华书店违规发放购物卡问题
淮滨县新华书店分别于2015年8月28日、9月7日在某超市违规购买购物卡26张,金额1.3万元。淮滨县纪委已责令县新华书店退回所发放购物卡款;给予县新华书店分管副经理邹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新华书店总经理王树月诫勉谈话。
 
光山县交通局违规公务接待问题
光山县交通局在2014年12月开支公款8800元购买茶叶;2015年上半年多次出现同城接待,且公务接待使用香烟。光山县纪委已给予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刘义新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交通局党委副书记李文静诫勉谈话。
 
新县苏河镇国土所所长朱林违规收费问题
2015年9月,新县苏河镇国土所所长朱林在为群众办理土地证时,违规收取费用8000元用于本单位食堂开支。新县纪委已给予朱林记过处分,免去其苏河镇国土所所长职务。
 
罗山县国土局一管理所违规报销、用车问题
罗山县国土局国土资源费征收管理所报销的7桌餐费无派餐单;2015年9月25日晚,罗山县国土局有2辆公车在节日期间未定点停放。罗山县纪委已给予县国土局国土资源费征收管理所所长陈德远行政警告处分;分别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国土局副局长张玲、总工程师包君进行诫勉谈话。
 
浉河区总工会工作人员余辉公车私用问题
2015年9月10日,浉河区总工会工作人员余辉在下班后,未按规定及时将豫SFB569号公车停放在定点场所。浉河区纪委已给予余辉行政警告处分,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对区总工会办公室主任涂海波进行诫勉谈话;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总工会副主任陈志明和负有监督责任的区总工会纪检组长黄启生进行约谈。
 
潢川县房产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唐建勇公车私用问题
潢川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交易所测绘队工作人员唐建勇在9月26日、27日,10月2日驾驶豫S35912号公车办私事。潢川县纪委已给予唐建勇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个人退缴燃油费和车辆损耗费;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交易所测绘队队长王冬平诫勉谈话。
 
淮滨县人防办执法队员华煜琦公车私用问题
2015年10月3日,淮滨县人防办执法队员华煜琦驾驶豫S6C170号公车办私事。淮滨县纪委已给予华煜琦警告处分,责令其个人退缴燃油费和车辆损耗费;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人防办执法队长张俊进行诫勉谈话。
 
光山县卫计委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打牌问题
2015年10月1日,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值班人员易善忠、齐楠华和一名退休人员在值班室打牌。光山县纪委已分别给予易善忠、齐楠华警告处分,责令二人写出深刻检查;对带班领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委员饶昱杰进行诫勉谈话。
 

商丘:通报2起违反办公用房建设使用规定典型问题

 
近日,商丘市纪委通报了2起违反办公用房建设使用规定典型问题。分别是:
 
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张阁镇政府超面积建设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
2012年5月14日,张阁镇党委、政府在没有经过立项及土地、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建设镇社区服务中心办公楼。2015年5月26日搬迁使用,总面积4537.08㎡,超出规定面积1266.58㎡,镇党委书记李付涛、镇长赵灿办公用房面积超出规定面积20.1㎡。
 
2015年9月18日,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局对负有直接责任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李付涛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赵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不力的镇纪委书记张少华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张阁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集体诫勉谈话;镇党委政府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商丘市虞城县商务局班子成员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
虞城县商务局局长、党委副书记李健使用三间办公室,超出规定面积32.8㎡;副局长王传林、纪委书记孙先标,超出规定面积4.3㎡。
 
2015年9月29日,虞城县纪委对负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商务局党委书记张志民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李健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的孙先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王传林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鹤壁:通报5起懒政怠政为官不为典型问题

 
近日,鹤壁市纪委严肃查处并通报了一批党员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为官不为、工作懈怠、行政不作为等问题。分别是:
 
淇县县委宣传部原副部长杜朝阳工作作风懈怠问题
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杜朝阳违反单位请销假制度,工作时间内共计156天没有履行签到制度,且不能说明从事具体事宜,存在旷工及未签到等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
 
2015年4月,淇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经淇县县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杜朝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按副主任科员安排。
 
淇滨区钜桥镇党委副书记郭胜宾工作失职问题
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郭胜宾作为唐庄村包村镇领导,在该村发放升龙广场和淇河风貌带征地补偿款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致使唐庄村会计唐某从钜桥镇财政所违规借取大额征地补偿备用金,并在借用6个月后才冲抵下账。2014年3月,郭胜宾在没有审核的情况下,在唐庄村会计唐某伪造的征地补偿款发放表上签字认可,致使唐某以虚假方式套取大额度征地补偿款。
 
淇滨区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工作严重失职的郭胜宾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浚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焦永亮工作失职问题
2013年6月,浚县交通运输局在未进行招投标情况下,将省补专项资金共计322万余元的地方道路养护项目,直接委托给浚县公路所下属单位浚县胜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实施。
 
2015年9月,浚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焦永亮党内警告处分。
 
鹤山区中山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李晓丽、纪工委书记李中民管理松懈问题
2015年6月5日检查发现,中山北路街道办事处部分工作人员在上午11点20分已经开始就餐。
 
2015年6月17日,经鹤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中山北路街道办事处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分别给予负有主体责任的李晓丽、负有监管责任的李中民诫勉谈话,责令中山北路街道办事处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原副大队长孙丽工作失职、滥用职权问题
 
2013年3月至11月,淇县车管所车辆源头化管理办公室违规对大型客车及货车收取信息采集费共计1万余元,并以各种名义全部支出且未作任何开支记录。孙丽在担任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党支部书记、协助大队长分管车管所工作期间,对车辆源头化管理办公室乱收费问题未尽到领导职责。同时,孙丽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亲戚李某在淇县车管所院内办理拓号及安装牌照等业务谋取利益提供帮助。
 
2015年6月,淇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孙丽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并按办事员安排。
 

浚县:通报11起政法系统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近日,浚县纪委通报了11起政法系统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分别是:
 
浚县公安局原交警大队事故科工作人员余庭温贪污公款案
余庭温在县交警大队负责处理交通事故工作中,2002年1月4日,采取虚构肇事司机死亡、费用无法要回的事实,贪污事故受伤人员医疗费赔偿款48133.93元;1997年3月12日、2004年1月5日,余庭温采取谎报费用没有要回的事实,分两次贪污事故受伤人员医疗费赔偿款5000元、2300元,合款7300元。2011年9月19日,余庭温被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余庭温开除公职处分。
 
浚县公安局原巡警大队防暴队员胡宁诈骗他人钱财案
2009年7月,胡宁伙同李某某以“跑事”为名,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某饲料厂厂长张某某现金50500元,胡宁分得赃款8000元。2011年3月15日,胡宁被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胡宁开除党籍处分;浚县公安局给予胡宁开除公职处分。
 
浚县公安局原看守所所长王永光玩忽职守案
王永光在任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期间,在未了解“稀料”是否属于剧毒危险物品的情况下,安排所内在押人员使用剧毒危险物品“稀料”加工生产饮料手提袋;2013年11月12日上午,王永光作为带班所长没有在现场监督“稀料”使用,致在押人员胡某服用“稀料”中毒死亡。2014年9月12日,王永光被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王永光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浚县公安局新镇派出所副所长唐希忠失职渎职案
2012年10月1日、2014年1月27日,唐希忠带队在执法检查车辆工作中,擅自放行查获的违法车各一辆。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唐希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浚县公安局原巡警大队大队长朱绍增违规兼职取酬案
朱绍增从巡警大队内退后,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接受某公司聘请,违规在企业兼职取酬35800元。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朱绍增党内警告处分。
 
浚县公安局第二责任区刑警队中队长李长刚等两人接受组织调查
浚县公安局第二责任区刑警队中队长李长刚(副科级)、工作人员高峰,因涉嫌严重违纪,已被采取“两规”措施,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浚县人民检察院原反贪污贿赂局工作人员赵志强受贿案
2009年至2011年间,赵志强在参与县检察院办理的鹤煤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受贿案、鹤壁市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李某某受贿案、县农发行行长李某某受贿案、鹤壁市人社局小额担保中心主任赵某某受贿案等案件侦查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贿赂人民币累计25000元、购物卡2000元。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赵志强开除党籍处分;浚县人民检察院给予赵志强开除公职处分。
 
浚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李守武酒驾案
2015年6月9日20时许,李守武酒后驾驶豫A7837L小轿车,行驶至新华路与建设路交叉口时被浚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确定为酒驾。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李守武党内警告处分。
 
浚县人民法院副科级审判员苏建新渎职案
2007年6月1日,浚县人民法院善堂镇人民法庭受理善堂镇东善堂村村民郭某某诉本村村民代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该庭时任庭长苏建新在原告未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应担保、法庭也未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向原告收取了2000元诉讼保全费用,直到2011年4月该案判决后,郭某某要求退还诉讼费时,苏建新才将2000元退还当事人;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苏建新违反法定程序,在无主管院长签字、也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直至2011年4月8日该案才作出一审判决。另查明,在案件受理前,苏建新接受了原告一方的宴请。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苏建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浚县人民法院副科级审判员王克臣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和违反财经纪律案
王克臣在任新镇镇人民法庭庭长期间,2007年4月至2010年10月,该庭违规向案件当事人牛某某等34人收取实际费用共计42345元,截留诉讼费20500元、两起案件执行标的款8710.50元用于法庭日常开支。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王克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浚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张风喜失职案
2010年5月20日,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屯子镇周村小学教师蒋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县人民法院未按照规定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蒋某某的工作单位,致使蒋某某工资未及时停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726.14元。2011年9月19日,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县公安局干警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19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判决生效后,县人民法院未按照规定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余某某的工作单位,致使余某某的工资未及时停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979.9元。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风喜党内警告处分。
 

鲁山: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近日,浚县纪委通报了11起政法系统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分别是:
 
鲁山县辛集乡武装部副部长邓平私用公车问题
2015年9月19日,邓平将单位公车开回家,次日上午又驾驶该公车办私事。9月29日,辛集乡给予邓平行政警告处分。
 
鲁山县财政局工作人员郭俊杰私用公车问题
2015年9月18日,郭俊杰驾驶单位公车办私事。9月25日,财政局给予郭俊杰行政警告处分。
 
鲁山县蚕业局工作人员黄帆公车私用问题
2015年9月19日,黄帆驾驶单位公车办私事。9月25日,蚕业局给予黄帆行政警告处分。
 
鲁山县董周乡常庄村文书张帅违规操办儿子婚事收受礼金问题
2015年7月27日,张帅在操办儿子婚事中,违规收受非亲属人员礼金4000元。9月10日,董周乡给予张帅党内警告处分。
 
鲁山县张良镇中心校校长宋昌发违规发放福利问题
2013年春节前,宋昌发用单位公款购买20件、总价值3000元的酒品,发给14位中小学校长和中心校6名成员。2015年4月17日,县教体局给予宋昌发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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